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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杨景宇

发布时间: 2015-01-26 00:00:00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杨景宇 


报告内容提要:  
一、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三、现行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总的指导原则  
(二)国家的性质  
(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严格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任务。  
    依法治国,根本的是依宪治国。认真学习宪法,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对于动员全国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今天,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想结合自己在参加现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具体起草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和所受到的教育,很高兴与同志们一起学习现行宪法包括宪法修正案,领会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8年以来,除了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有人称之“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以外,作为正式的宪法,先后有四部: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一九五四年宪法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它科学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五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权建设的经验,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是一部很好的宪法。这部宪法的实施,对于全面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比较快的速度基本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  
    一九七五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特殊历史阶段“左”的错误,存在严重问题。随着“四人帮”被粉碎,“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理所当然地应予修改。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作出修改一九七五年宪法、纠正它的错误规定的决议。  
一九七八年宪法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是,由于当时党和国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全面清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尚未召开,《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尚未作出,这部宪法也就不可能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是存在严重缺陷的。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虽然对一九七八年宪法作了一些修改(五届人国人大二次会议把革命委员会改成人民政府,规定县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取消了“四大”),但总的看,这部宪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需要对它进行全面修改。  
    现行宪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形式上它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修改,实质上则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而制定的新宪法,说它是对一九七八的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这部宪法,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包括“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20多的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开放不断扩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主要内容: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二是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从而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表述得更加完整;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共六条,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二是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共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二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确定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三是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体现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四是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是发展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六是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七是增加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完善了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的紧急状态制度。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虽然只是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但又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客观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主观上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对于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随着实践发展,在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适时进行适当修改的同时,我们党和国家又始终重视维护现行宪法的稳定,把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统一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所谓稳定,就是现行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所确定的基本内容是不能改变的,比如: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国体、政体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等等。如果改变这些内容,否定它,取消它,国家就要变质,人民就要遭殃。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们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是由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现行宪法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特点:  
    一是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就宪法、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来说,社会实际是母亲,宪法、法律是子女。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是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的是全社会根本的活动准则。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三是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首先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这个问题上,宪法的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意义重大而深远。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长期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法律基础。因此,修改宪法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适用不同于制定或者修改一般法律的特别程序。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现行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第四章是“国旗、国徽、首都”)138条。这部宪法包括四个宪法修正案之所以能够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因为它全面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总的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和基础,在改革开放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充实了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个基本路线就是现行宪法总的指导原则,成为贯穿整部宪法始终的一条红线。  
    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相思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里,着重说明以下三点:  
    1、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的科学确定,是现行宪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规定国家各项制度和基本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只有深刻理解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初级阶段才能准确地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个社会主要矛盾,始终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宪法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总目标。正是因为这样,邓小平同志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全党紧紧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这个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现行宪法在明确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全面地体现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一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统一的。为什么是统一的?因为,改革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改革是我们党的主张,又是在我们党领导下进行的。改革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因此,四项基本原则是在改革开放中坚持的,改革开放是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的,绝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3、关于国家指导思想,现行宪法体现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两次与时俱进,意义重大而深远。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团结奋斗的根本指针。  
    (二)国家的性质  
国家的性质是由国体决定的。毛泽东同志讲过:“国体问题,从清朝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整部宪法138条中,这一条是最重要的,因为它规定了我们的国体,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清楚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也不是别的什么阶级、阶层为基础的;是人民民主专政,不是资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  
    这里,着重说明以下三点:  
    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形式,它的实质正如列宁在《论粮食税》中指出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治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从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到一九五四年宪法,一直把我们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文化大革命”中,一九七五年宪法把它改成了“无产阶级专政”。在十年内乱中,无产阶级专政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歪曲、践踏,成了对工农群众的专政,成了对党和国家干部的专政。一九七八年宪法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作为巩固的同盟者,并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我们完全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现行宪法重新把我们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确切地表明了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明确地表示出我国政权的广泛基础及其民主性质。  
    2、现行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是从阶级关系上讲的。从劳动方式讲,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基本的社会力量。因此,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那么,为什么不在国体中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规定为“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呢?因为,从阶级讲,我国的知识分子在总体上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的差别并不是阶级的差别,就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即阶级性质说,知识分子并不是工人、农民以外的一个阶级。国体中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就包括了广大知识分子。  
    3、在肯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前提下,为了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又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现行宪法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在统一战线组成中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肯定下来,反映了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是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中心的同心圆,一层比一层更广泛,更加明确地表明新时期统一战线是由两个政治联盟构成的,一个是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以爱国主义(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 为政治基础的联盟,本质是以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大团结、大联合。  
    (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国家制度上是从多层次体现出来的,主要是:(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实上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在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  
    十三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体现、来保证。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了,我国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说:“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萌芽于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基本组织形式(政体),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党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内在关系上,是从以下多个层次体现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  
    ----人大与人民的关系。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自己的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至关重要的。  
    ----人大内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部题。决定了,谁执行?政府执行,政府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又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依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也方各级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政府是领导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充分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的建设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除行使一般同级地方人大和政府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也就是说,它们享有比一般同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与颠覆,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总之,我们这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治制度,就是这样一层一层运作起来,最终使十几亿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它并在实践中完善它。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我们在完善国家政治制度进程中,历来重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不搞西方那一套议会民主、政党政治、三权鼎立,不搞两院制、总统制。不然的话,国家就会大乱,社会就会动荡不已,那就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了。  
    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现行宪法体现政治体制改革精神,有几个突出的亮点,主要是:  
    1、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本身就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影响深远的政治体制改革。  
    2、规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发展战略现行宪法这一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在“三个文明”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文明政治,它的发展固然会受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又必然会反作用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甚至决定它们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对作为有机统一体的社会主义文明发挥规范和保障的作用。  
    3、把“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台、港、澳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基本方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来实现国家统一,在人类历史上是具有开创性的战略决策。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完全正确、非常成功的。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里,着重说明以下四点:  
    1、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从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确定下来的,既坚持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又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开辟了道路。  
    2、按照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只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因此,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范围的前提下,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3、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只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因此,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一般原则;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则是一种特殊例外。一般原则与特殊例外相结合,正确处理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4、各种所有制经济在一个什么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这是经济体制改革难以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发展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着重说明以下五点:  
    1、现行宪法确定了尊重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三条原则: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坚持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是理所当然的。人民遵守法律,就是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服从人民自己的意志,维护人民自己的利益。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我们的国家,不允许有只享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现行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人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才能保障人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日益扩大。据1981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3、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现行宪法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的、明确的规定。与一九五四年宪法相比,有的是新增加的,如公一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有些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如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相应采取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4、现行宪法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和切实的保障。有没有限制?有。限制只有一条,就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宪法所作的上述一条限制,对于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保障所有公民个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完全必要的。难道一个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可以任意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可以任意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吗?问题很清楚,如果允许这样,那就谁都不能享有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了。  
     5、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实际上包含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其中对公民义务的规定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比如: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主人翁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责任感,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包括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和公共秩序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等等。提高全体公民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按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来处理公民个人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同其他公民的关系,建立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正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方面。  
     四、严格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党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法观念: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行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理所当然地应该带头学好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必须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的统一,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立规矩,“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做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我们这种宪法实施监督体制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紧密依靠群众。马克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毛泽东主席说,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既然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它就应该、也一定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掌握和遵守。因此,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宪法和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最伟大的力量,也是我们国家的优势所在。  
    保证宪法的实施,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明确载入我国现行宪法的。在我国近代历史上,从五四运动起,争论来争论去,焦点就是:谁领导,走什么道路?回顾一百多年来中国发生的翻天覆地的伟大变革,基本的历史结论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行宪法明确地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关于党、人民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就是: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本身就是党的根本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遵守、执行宪法,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遵守、执行宪法。这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鲜明特点。